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和完善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报废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处理:
1、已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主要结构或部件已经严重磨损,大修后也不能恢复工作性能或无修理价值者。
2、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或属国家规定的淘汰机型的。
3、设备虽可修复,但一次大修费超过原价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4、产品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无法改制为有经济价值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的。
5、由于自然灾然或发生恶性事故,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者。
第二条 报废设备的鉴定审批程序:
由使用单位填写“太阳城集团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审核表”交物资设备处。填写报废单时,必须填写设备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格等项,逐一与帐卡核定。万元以上设备必须填写设备精度,主要技术标准降低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不得笼统填报。
由物资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单价在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物资设备处审核批准;万元以上(包括万元)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五万元以上设备报校长及省教委审批(压力容器与汽车的报废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报废设备的回收与处理:
1、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件,报废设备原则上按整机回收或原地待办。
2、报废设备的残值,根据鉴定结果与市场行情,由物资设备处组织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统一作价处理。设备残值收入统一交校财务。
第四条 其它:
1、设备的报废及处理,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
2、设备正式报废并消帐后,返给财务、用户各一份清单。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