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我校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与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原则,加强对物品的管理。
第二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做到验收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帐、物100%相符,每月核对检查,年终盘底,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贵重、希缺和民用性物品必须严格管理。对单价小消耗多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鉴定,又方便使用。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地管理好,用好各类物品。学院对物品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分类与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的单价在800元以下,称低值物品。
1、易耗品有:玻璃仪器及器皿、化工原料、试剂药品、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品、办公用品和清洁卫生用品等。
2、低值品有: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和体育用品、医疗器械等。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分配给学院实验中心(室)低值易耗费由财务处统一下达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及实际消耗情况,分别于6月底以前和12月底以前提出下学期购置计划,平时应尽量减少临时性购物计划。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学院统一汇总交学校后勤服务集团采购。
第六条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经费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总经费划拨给各学院。坚持“专款专用、励行节约”的原则,由学院负责支配。
第七条 物品的采购,原则上由物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少数急需的专用物品经物资采购部门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未经同意的自购物品,物资采购部门不予验收,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八条 物品入库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保管员应拒绝入库,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由采购部门及时办理更换或赔偿手续。
第九条 实验室领用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必须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和单位内部领用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均不得将低值耐用品据为私有。
第四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保存备用,数量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
备用物品应专人负责保管,并设有统一规格的明细帐或领用登记簿。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院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帐簿记录。
第十二条 对民用性强的物品和贵重配件等,领用时必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批,物资设备处负责人核准后,方可领用。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每学期末必须对本室耐用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学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抽查,务必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领用人必须在低值耐用品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领用时间。帐物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十五条 低值耐用品领用的损坏、丢失应按“太阳城集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