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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3-10-22 13:30  

 

1、设立实验室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的宗旨是:为推动中心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鼓励、支持从事实验教学及实验室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革新,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本中心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学校的财政拨款,院配套经费,产学研合作经费以及社会捐赠经费。

3、凡在中心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中心组织申请本基金项目。

4、本项目重点支持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国内特别在校内同行中具有领先地位的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重点支持在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研究项目。

5、本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研究的有效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6、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于每年10月份接受申请(具体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7、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中心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8、中心组织人员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9、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10、若项目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擅自改变研究计划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做违规处理。

11、违规者项目承担人所在实验室应负责向中心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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