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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钢瓶管理办法
2013-10-22 13:30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为了加强气体钢瓶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实验中心物资供应服务水平,特制定统一的钢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压缩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实验中心对使用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3、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及学生,必须到实验中心填写“钢瓶使用登记表”,登记使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领用人等。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4、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购买。

5、钢瓶使用管理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领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7、实验室负责提供周转气瓶以供初次申请者使用,并负责对使用的气体钢瓶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退役,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8、实验室负责与学校商贸中心联系、协调换气,严禁气体半装、混用。

9、为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钢瓶气体用完用尽,气瓶须按规定保留0.1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3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否则将承担洗瓶费用。使用者换用气体钢瓶时,应检查气体、气压是否符合要求,气阀是否漏气等,如有问题请立即申请调换,否则责任自负。

10、钢瓶使用人退休或调离中心,应对所用钢瓶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在“钢瓶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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