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
公示制、考察制、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培训制,确保入党积极分子素质
1、经党小组推荐、支部研究决定,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学校党校或各学院党校分校组织的集中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重点学习好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3、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4、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学校党校或各分党校组织实施,集中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核,成绩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支部要暂缓发展,继续再培训。
第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1、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是指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80%,会议方能进行。
3、表决前,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思想,入党介绍人应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应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4、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
5、申请人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表决票 见附表1)
6、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2名,监票人1名,或由支委会提名,征得与会党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一般应该是正式党员。
7、表决后当场收集和统计投票情况,公布投票结果(表决结果一览表见附表2)。
8、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由支委向大会宣读。
9、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10、表决前,申请人要退出会场。公布投票结果时,申请人进入会场。不论是否通过,申请人都应向大会表态,明确努力方向。
11、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栏内,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审查。
12、表决票在会后应收集,密封制卷,立档备查。各党支部应妥善保存。
13、严肃表决纪律,严格表决程序,严查违纪行为,对表决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应该遵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应进一步加强表决纪律教育,防止党员投“人情票”、“关系票”,切实把好质量关。
14、表决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坚持群众公认
1、公示的内容:公示的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单位(或班级)职务等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2、公示的形式及时间:发展的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单位的醒目地方用张贴方式公示。公示的时间为5—7天。
3、受理方式: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党支部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党支部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上级组织调查的问题,应报请学校党委进行调查。
4、公示结果的运用: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公示中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经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对象,党支部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公示情况记录表 见附表3)
第五条 实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制,注重党员先进性
1、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后,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进行结对培养。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与预备党员进行谈心和交流,了解情况,加强引导。
2、实行预备党员集中宣誓。每年举行一次集中宣誓活动,活动由各学院党总支分别安排并负责实施。
3、实行转正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及相关情况比照第四条相关条款执行。
4、实行预备党员转正预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由党支部全面整理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考察记录、群众反映、公示等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并送党总支先行预审。(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见附表4)
5、实行转正票决。票决的方式按照第三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
1、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各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领导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2、追究责任的范围:没有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太阳城集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督促指导不力的;工作敷衍塞责,在党内和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在发展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和突击发展的;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隐瞒问题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3、学校党委组织部履行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各党总支在填写好审查意见后,将发展对象的全套材料整理好送党委组织部。经审查,对不符合党员发展条件的对象,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 附则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